日本林野廳情報志《林野-RINYA》2020年第5期報道,2019年6月5日制定并通過的《日本國有林經營管理部分法律修正案》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,同時自當日起開始實施《樹木采伐權制度》。對此,林野廳制定了實施指南,以便更好地指導采伐權制度的實施。
《樹木采伐權制度》規(guī)定,在國有人工林區(qū)新設“樹木采伐區(qū)”,授予經營者“樹木采伐權”,以推動國有林出產的木材可長期、大批量地供應市場。該“樹木采伐權”賦予經營者最少10年,最長50年的采伐期限,采伐面積200~300hm2,每年可采伐20hm2。日本政府決定,在2~3年內以都道府縣為單位開設10個“樹木采伐區(qū)”,并進行公開招募,經審查后再決定向經營者賦予“樹木采伐權”。另外,在獲得“樹木采伐權”后,經營者須繳納“權利設定費”,并且每次采伐時還需與森林管理局局長簽署采伐實施合同,繳納“樹木費”。而且,從“樹木采伐區(qū)”采伐出產的木材需首先滿足中下游企業(yè)的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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