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紅木”一詞最早時專指大紅酸枝,在黃花梨、紫檀的資源難以滿足需求之后,大紅酸枝于清朝中后期被推上了前臺,與小葉紫檀、黃花梨并稱為“一黃二紫三紅”,為宮廷御用的“三大貢木”。
當2000年制定《紅木》國家標準時,因為國標中匯集了三十三種硬木,所以需要一個整體的“番號”,而當時的許多硬木家具店都是以紅木命名的,所以《國標》便將這些入選的33種木頭的“番號”最終定名為“紅木”。
據(jù)《紅木》國標第一起草人楊家駒先生的說法,制定“紅木”國標時,主要依據(jù)當時社會上存在的、市場上流通的、以及故宮里藏存的家具硬木材料為基礎(俗稱大葉紫檀的盧氏黑黃檀例外),剔除了材質有缺陷的樹種、存量較少不足以成為商品材的木材,最終精選出了33種硬木木材。
也就是說,在2000年的《紅木》國標制定對“紅木”進行“擴軍”之時,33種入選樹種在當時都是被認為有足夠的存量可以成為商品材的。但是,因為動輒數(shù)百年的生長周期,使紅木在一段時間內成為了不可再生資源。在紅木國標制定之后的這十幾年間,因為大量的砍伐,很多樹種曾經“足夠”的存量已經漸趨枯竭,使得紅木資源的可持續(xù)性問題成了擺在現(xiàn)實面前的一道難題。
隨著中國需求的激增和樹種存量的大幅減少,很多產地國政府開始頒發(fā)禁伐令,而針對瀕臨滅絕的樹種,國際環(huán)保組織已經在進行“最后的救贖”,檀香紫檀、交趾黃檀、盧氏黑黃檀、微凹黃檀、巴西黑黃檀、中美洲黃檀、伯利茲黃檀這7種《紅木》國標中的樹種已經陸續(xù)被收入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》(CITES)附錄II中。
根據(jù)《公約》,附錄II中任何標本的出口、再出口、進口都有嚴格的限制,以出口為例:應事先獲得并交驗出口許可證。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,方可發(fā)給出口許可證:條件時有出口國的科學機構認為,此項出口不致危害該物種的生存;出口國的管理機構確認,該標本的獲得并不違反本國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。
對國際貿易或紅木木材進口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,各國政府、各級機構對瀕危物種貿易的監(jiān)管力度確實非常之嚴格,雖然(CITES)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,但是在現(xiàn)實操作中,其難度極大。以很多人都熟知的小葉紫檀(檀香紫檀)為例,這么多年來,僅有去年印度政府拿到CITES指標公開拍賣的小葉紫檀在今年5月份“光明正大”的從海關合法進入了國內。
除了這些被CITES置于保護傘下的這些之外,在我國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》中,降香黃檀(俗稱海南黃花梨,拉丁名Dalbergia odorifera)、黑黃檀(俗稱版納黑檀,拉丁名Dalbergia fusca)、及印度紫檀(俗稱青龍木Pterocarpus indicus)這三種《紅木》國標中的樹種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。
而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》規(guī)定:出售、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,必須經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。
以下為7種國際瀕危及3種國內重點保護紅木樹種圖鑒,從材料在產地-工廠-市場過程中的周折與艱難程度來說,良木來之不易;從珍稀的程度來說,得之者有緣。廠家也好、玩家也罷,且珍惜!
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》附錄II中7種紅木樹種:
檀香紫檀(小葉紫檀)
交趾黃檀(大紅酸枝)
盧氏黑黃檀(大葉紫檀)
微凹黃檀
巴西黑黃檀
中美洲黃檀
伯利茲黃檀
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》中的3種紅木樹種:
降香黃檀(海南黃花梨)
黑黃檀(版納黑檀)
印度紫檀(紫檀屬花梨木類,俗稱青龍木)